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确保集团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集团公司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四条 董事长为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对集团公司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有:
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⒉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⒊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⒋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六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集团公司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集团安全办应对集团公司消防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安全办的消防监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集团消防重点部位。凡属集团内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集团公司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八条 集团公司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各部门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第九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巡逻。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水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时,应通知安全办,统一配置、更换或维护。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第十二条 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三)积极扑救火灾,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