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14 23:25 访问量: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新进员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各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单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必须给予保证。
第五条 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各类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凡新进入员工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三级教育),安全教育内容与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
第七条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与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
第八条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及日常管理,必须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加强对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的教育,其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掌握了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结合重大节日、特殊事件等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由集团公司及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 有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教育内容和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及安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安全目标考核和经济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对各子公司的安全教育制度、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及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事故、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新进员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各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单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必须给予保证。
第五条 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各类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凡新进入员工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三级教育),安全教育内容与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
第七条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与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
第八条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及日常管理,必须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加强对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的教育,其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掌握了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结合重大节日、特殊事件等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由集团公司及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 有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教育内容和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及安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安全目标考核和经济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对各子公司的安全教育制度、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及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事故、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