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2-08-14 23:33 访问量: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6)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2.2 相关的应急预案
(1)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湖州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本方案中的“项目公司”指集团公司下属从事工程建设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下同)所从事的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活动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③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 3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③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
③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各司其责
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位、定责任)建立健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
(3)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4)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要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的意识,建立起一个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和影响。
1.5 工作机制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根据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应急管理职责
2.1 各单位职责
2.1.1 集团公司职责
根据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制订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下属项目公司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在接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实地指导督办;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动态,向市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参与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在市交通局统一领导下,为加强对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长,各副组长兼任副组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三),具体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牵头负责。
2.1.2 项目公司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建立本公司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公司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具备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调用的能力;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设备、人员,配合交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1.3 施工单位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公司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编制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每年不少一次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合同段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对本合同段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施工过程中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帮助;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事故情况,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报告;及时编写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案;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1.4 监理单位职责
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配合项目公司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督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严格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月度计量支付管理;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 预防预测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急管理要突出预防预测。集团公司负责预测信息的接收工作,及时转发给各项目公司,并督促各项目公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项目公司应通过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发布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和发布,集团公司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项目公司,并督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项目公司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给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督促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它预测预警由项目公司、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3.2 事故预防
集团公司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各项目公司发布预警信息。各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项目公司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1.2 报告程序
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公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于30分钟内向项目公司快报(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项目公司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项目属性于30分钟内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快报(见附件二),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公司应同时向省级管理部门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6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进行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并于30分钟内向市交通局快报;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6小时内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情况紧急或有新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4.1.3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应急处置
4.2.1 处置原则
集团公司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失踪)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涉险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相关成员组成现场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涉险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相关成员组成现场领导小组赶赴现场。
4.2.2 现场处理
(1)当接到事故报告时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市交通局续报有关情况。
(2) 项目公司、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证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
5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险情排除;
②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③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2 应急终止报告
①应急状态终止后,集团公司根据建设工程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
②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负有该项目行业监管职责的相应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①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项目公司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②项目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进行有效监理。
③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④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督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等情况。
6.2 宣教保障
集团公司及项目公司、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
6.3 人力保障
①建立由集团公司、项目公司、施工、监理单位等四个层面组成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各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②成立项目抢险队伍,主要由项目公司、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③成立应急管理队伍,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和指示,组织下属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 财力保障
(1)集团公司每年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2) 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3)项目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险,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6.5 演练保障
项目公司、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演练方案,每年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触电、溺水、防台、防汛、高空坠落、坍塌等演练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 预案管理
7.1 责任追究
实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更新
集团公司及各项目公司应根据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上报市交通局备案。
各项目公司、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每年度不断修订更新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目的
为提高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6)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2.2 相关的应急预案
(1)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湖州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本方案中的“项目公司”指集团公司下属从事工程建设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下同)所从事的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活动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③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 3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③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
③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各司其责
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位、定责任)建立健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
(3)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4)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要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的意识,建立起一个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和影响。
1.5 工作机制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根据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应急管理职责
2.1 各单位职责
2.1.1 集团公司职责
根据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制订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下属项目公司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在接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实地指导督办;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动态,向市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参与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在市交通局统一领导下,为加强对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长,各副组长兼任副组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三),具体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牵头负责。
2.1.2 项目公司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公司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建立本公司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公司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具备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调用的能力;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设备、人员,配合交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1.3 施工单位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公司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编制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每年不少一次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合同段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对本合同段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施工过程中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帮助;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事故情况,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报告;及时编写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案;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1.4 监理单位职责
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配合项目公司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督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严格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月度计量支付管理;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 预防预测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急管理要突出预防预测。集团公司负责预测信息的接收工作,及时转发给各项目公司,并督促各项目公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项目公司应通过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发布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和发布,集团公司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项目公司,并督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项目公司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给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督促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它预测预警由项目公司、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3.2 事故预防
集团公司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各项目公司发布预警信息。各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项目公司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1.2 报告程序
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公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于30分钟内向项目公司快报(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项目公司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项目属性于30分钟内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快报(见附件二),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公司应同时向省级管理部门快报;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6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进行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并于30分钟内向市交通局快报;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6小时内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情况紧急或有新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4.1.3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应急处置
4.2.1 处置原则
集团公司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失踪)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涉险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相关成员组成现场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涉险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相关成员组成现场领导小组赶赴现场。
4.2.2 现场处理
(1)当接到事故报告时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市交通局续报有关情况。
(2) 项目公司、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证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
5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险情排除;
②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③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2 应急终止报告
①应急状态终止后,集团公司根据建设工程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
②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负有该项目行业监管职责的相应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①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项目公司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②项目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进行有效监理。
③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④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督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等情况。
6.2 宣教保障
集团公司及项目公司、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
6.3 人力保障
①建立由集团公司、项目公司、施工、监理单位等四个层面组成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各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②成立项目抢险队伍,主要由项目公司、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③成立应急管理队伍,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和指示,组织下属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 财力保障
(1)集团公司每年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2) 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3)项目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险,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6.5 演练保障
项目公司、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演练方案,每年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触电、溺水、防台、防汛、高空坠落、坍塌等演练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 预案管理
7.1 责任追究
实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更新
集团公司及各项目公司应根据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上报市交通局备案。
各项目公司、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每年度不断修订更新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