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 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规模较大、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除具有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可参与投标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标,具有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普通公路项目投标。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金已落实;
(二)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完成;
(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
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合同期满前半年,经业主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浙江省交通网站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一)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资格审查文件;
4、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5、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6、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7、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8、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其中,程序3和4可视情合并。即: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