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遏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也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实行项目业主或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为纳入国家、省建设规划和计划,批准立项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经省政府确认的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业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实行进场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境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投标资格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人对外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投资性公司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资历材料。
1.投标人的简介、营业执照及资信证书;
2.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近五年承担的主要投资项目概况;
4.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债务、债权简况及其信用评价;
5.履约行为情况表。
(二)资金保障方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资金保障方案;
2.投标保函;
3.首期资本金到位保证函;
4.项目资本金按工程进度到位计划表;
5.银行省级分行对投标人出具的授信总额和项目贷款承诺书。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形式,预审或后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出招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七)接受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标,评标,推荐候选中标人;
(九)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代表若干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省政府批准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并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得分最高者若不放弃中标即为中标人,经公示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个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对中标人的其他要求主要有:
(一)高速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由中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修养护。中标人全额出资的,由其单独组建项目公司;中标人部分出资控股的,由中标人与其他出资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二)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所经营的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五)进行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自建成通车之日起,经营期限原则不超过30年。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项目业主收费经营权终止,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
(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业主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收费年限的报批手续在项目法人组建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监督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经查实后中标无效,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